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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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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在本省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下同)的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本办法补助范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机构)。上述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

第三条 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按规定给予养老机构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自取得评定等级之日起计发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精准分类保障、质量效益优先原则。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日常监管活动中未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

第六条 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法定手续齐全。

2.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3.经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以上,具体以民政部门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准。

4.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5.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以系统归集数据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来源。

6.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事件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等级评定证书、备案回执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或合同。

2.申报年度1—12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见附件1)、《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见附件2)。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由属地民政部门核对其收住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身份信息。

第八条 补助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规定,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对边境县(市、区)给予60%补助,对非边境县(市、区)给予50%补助。各地应当在做好绩效评估基础上,确定本级财政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每年8月底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提报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含绩效目标,下同),同时填报《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每年9月底前,省民政厅对各地申请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省级负担的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补助资金拨付下达。每年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报表统计和实地抽查方式,根据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养老机构等级和补助标准等,对上年度应发放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确认,根据其结果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各地接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当与本级应承担部分一并及时下拨有关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申请承诺制。养老机构应当与属地民政部门签订承诺书(见附件5)并分别留存备查。

养老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独立建账,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养老床位管理制度,如实登记老年人入住信息及占用床位,如实采集入住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和收费信息,老年人床位发生变化的,及时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更新。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申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发现数据错误致使多领取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及时予以纠正,年度内超出(含)两次的,取消当年享受补助资格;对与承诺书内容不符、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缓拨或停拨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补助资金由属地民政部门依法追回后交回同级财政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属地民政部门依法追回补助资金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花名册

2.养老机构月核查确认表(参考样表)

3.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4.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5.关于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的承诺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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