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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和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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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和扶持办法

明府办〔2022〕2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和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和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登记和备案,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含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三条区民政局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综合评估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分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医疗保障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食品、建筑规范等相关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老年人、残疾人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第五条民办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5天。

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最长不超过3个月,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第八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的措施主要包括:新增床位资助、运营资助、星级评定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资助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办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享受新增床位资助:

1.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

2.由政府投资建设,需要社会力量出资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或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后,才具备开业运营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

3.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其原许可或备案时登记的床位以及合同或协议约定由社会力量在合同期限内新增建设的床位除外,其他由社会力量出资新建、改造或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后新增的床位。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新增床位资助:

1.政府投资兴建且具备开业运营条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2.民办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搬迁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其已享受了新增床位资助的床位。

3.原民办养老机构结业,在原址新建的养老机构中已享受了新增床位资助的床位。

4.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其原许可或备案时登记的床位以及合同或协议约定由社会力量在合同期限内新增建设的床位。

5.养老日托床位。

第十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当期新增床位资助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办理养老机构备案且正式运营满一年。

(二)备案总床位100张及以上。

(三)被评为省一星级养老机构及以上。

(四)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与直接招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五)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六)与入住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规范性《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为入住对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能力评估。

(七)申请资助的年度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失信行为记录,且未有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一条新增床位资助资金按照每张床位资助6000元标准执行,并实行分期依申请拨付。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每期资助2000元,分3期按年度申请拨付(一年度内申请拨付一期),其中首次申请资助获批当年拨付第一期资助,申请拨付第二、第三期资助的,其对应上年度入住率分别须达到50%、70%。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每期资助1200元,分5期按年度申请拨付(一年度内申请拨付一期),其中首次申请资助获批当年拨付第一期资助,申请拨付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期资助的,其对应上年度入住率分别须达到40%、50%、60%、70%。

年入住率﹦当年每月在住老人的累计数/(备案床位数×12)。

第十二条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的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含日托人员和特困人员),且住满当月天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省三星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给予运营资助;

(二)省一、二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补贴120元给予运营资助;

(三)未获得省星级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给予运营资助。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须办理养老机构备案且正式运营3个月后,从第4个月起享受运营资助。

第十三条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运营资助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消防安全、卫生、食品、建筑规范等相关许可材料。

(二)入住对象的年度能力评估汇总表;每月的入住对象登记表。

(三)租赁场地经营的,提交场地出租方出具的扶持年度的费用缴纳证明。

(四)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年度运营管理情况、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服务项目范围和质量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情况等。

(五)上一年度民办养老机构使用政府补助资金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相关资料(首次除外)。

(六)养老机构投保的责任保险资料。

(七)非本机构开展的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调查材料。

(八)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民办养老机构的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事业无关的业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民办养老机构被评定为广东省星级养老机构的,在星级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交星级评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需同时出示证书原件比对),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星级评定奖励:

五星级养老机构奖励为20万元,四星级养老机构奖励为15万元,三星级养老机构奖励为10万元,二星级养老机构奖励为5万元,一星级养老机构奖励为2万元。

星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星级或更低星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星级的,按照更高星级奖励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五条申请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申请上一年度新增床位资助、运营资助或星级评定奖励,并分别填写一式两份《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附件2),《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奖励申请表》(附件3);以及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要会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申请进行实地初审,并分别征求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水利局、区财政局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在高明区民政局网页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核。

(四)确认。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相应的民办养老机构。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在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第十七条民办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区民政局签订资助协议。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投保责任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及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十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专项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区民政局有权向民办养老机构查询、复印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民办养老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扶持资助、接受核查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

(二)违反资助协议规定,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的年度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度的运营资助资格: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六)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侵害服务对象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不接受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区民政局的服务系统的录入并及时更新数据。

(十)没有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器材检测维修。

(十一)擅自收住孤儿、弃婴或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十二)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收住服务对象死亡情况;

(十三)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十四)发生服务对象走失一次以上或服务纠纷、劳资纠纷发生2次及以上的;

(十五)年度内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

(十六)扶持年度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十七)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责令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回已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实施办法》(明府办〔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2.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3.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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