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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很多企业对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大家能对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法定手续齐全,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与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第四条  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积极支持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作他用,专项用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及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运营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接收的养老对象需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入住1个月以上;

(三)养老服务机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四)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补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通过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五)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按期向民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六)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七)入住老人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协议、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入院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八)能够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开展工作;

(九)如属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运营补助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审批表》(详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八条  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如下:

养老服务机构未获得等级评定,按实际接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养老服务机构获得宜春市1-2级评定,按实际接收的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9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养老服务机构获得江西省3级以上评定,按实际接收的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所得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改善服务、提高护理人员待遇、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补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补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宜春市、本市有关要求,取消其受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补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缓拨、停拨补助资金,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樟树市民政局、樟树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1日印发的《樟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樟府办发〔2015〕94号)自行废止。

附表:樟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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