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服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内民政发〔2021〕1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各旗县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建立清单发布制度
各旗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等实际,于2022年7月底前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需求,适时调整并及时发布项目清单。
二、科学合理制定清单项目
各旗县区在制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清单之内项目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清单之外项目以个人和家庭支出责任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
各旗县区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呼和浩特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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