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度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和《吉林省2022年度农村养老服务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2〕12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2022年全省乡村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建立“1+N”方案体系任务分工,省民政厅制定了《吉林省2022年度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和《吉林省2022年度农村养老服务提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5月20日
吉林省2022年度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方向,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兜好基本民生底线,更好服务我省乡村振兴战略。
(二)目标任务。统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责任。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保持社会救助政策持续性稳定性,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鼓励基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措施
1.保持社会救助政策稳定性。落实《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措施,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依规将脱贫人口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及时给予符合条件人员临时救助。(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
2.持续实行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参照各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2022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水平稳中有进。(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3.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改进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破解社会救助发展难点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和低收入人口帮扶制度,提高救助精准度和时效性。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
(二)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
4.加强信息共享。健全与乡村振兴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5.搭建监测平台。加强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逐步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交叉比对,做到线上预警和线下核处高效衔接,根据困难群众类型给予救助帮扶。(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6.开展绩效评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完成时限: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三)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7.进一步扩大省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持续跟进吉林祥云平台建设,共享相关部门信息,完善省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及核对信息项,逐步将就业、医保、公积金等信息纳入省级核对范围。(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8.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坚持试点先行,培育壮大社工人才队伍,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社会组织派遣的驻站社工,开展社会救助等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按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2%列支。开展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试点,对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9.加强基层业务人员培训。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办法》为契机,分地区组织省级培训。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制定出台的制度措施、管理办法以及重大政策调整,持续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落实效果。(完成时限:12月底前,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强化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上来,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在省民政厅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纳入全省民政工作重点任务。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落实举措,形成工作台账,确保工作任务逐项落实。
(三)加强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加强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后的监督指导。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密切关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明查暗访,督导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取得实效。
吉林省2022年度农村养老服务提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使命,结合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逐步健全养老服务网络,着力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逐步健全以县市社会福利院、乡镇福利中心、村级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每个县(市)2022年底前至少建有一所以收住城乡困难失能、残疾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机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功能进一步优化,区域综合协调能力、失能人员照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2年底,互助养老服务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权益有效保障,养老服务更加规范。
二、主要措施
(一)推动互助养老服务
总结推广松原、延边等地互助养老服务经验。扶持发展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鼓励各地探索符合本地老年人意愿的互助形式,因地制宜,推动多种模式农村互助养老发展,重点支持边境地区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加强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发挥低龄健康老人、农村留守妇女、村干部、党员、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的积极作用,开展日常探访、互助服务和志愿帮扶。对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8类老年人巡访形成常态化。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四)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落实《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配套措施,开展综合监管执法。落实《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做好常态性疫情防控,全面整改安全隐患。贯彻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标准,全省养老机构达标率100%。(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站位,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毫不松懈、全力以赴、持之以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农村养老服务提升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财政部门的支持,把农村养老服务提升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进行投入倾斜,保证必要的经费。要建立完善财政投入、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建设投入机制,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坚持“五化”统筹,明确重点任务,拟订工作计划,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协同,列出任务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要加强配套政策制定,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