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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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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 市 财 政 局

枣人社发[2015]66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医疗保险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规模,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3%划入。个人账户随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变动。

二、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除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患者肾透析治疗四类大病报销比例为90%,其它规定病种报销比例为80%。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 庄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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