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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确定“院前危急重症抢救”等七个诊疗项目医保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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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确定“院前危急重症抢救”等七个诊疗项目医保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救护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医﹝2015﹞319号)规定,现将“院前危急重症抢救”等七个救护诊疗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收费等级均为乙类,具体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确定如下:

一、“院前危急重症抢救”,个人自付比例为20%。

二、“心脏电除颤术”、“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呼吸机辅助呼吸”、“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通道)”、“骨折外固定术”,个人自付比例为0。

以上诊疗项目参保人员先按确定比例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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