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医保定点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6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保大病、可持续”原则,结合我市大病补充保险政策运行现状,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大病补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
将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4000元。今后每年适度调高起付标准,在3-5年内达到省确定的起付线标准。
二、调整大病补充保险费用段及支付比例
将大病补充保险各费用段支付比例调整为:0.4—1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补助比例为30%,1—2万元补助40%、2—3万元补助50%、3—4万元补助55%、4—5万元补助60%、5—6万元补助65%、6—7万元补助70%、7—8万元补助75%、8万元以上补助80%,上不封顶。
在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调整费用段支付比例时,今后起付标准调高后,对应费用段支付比例维持不变,如对应费用段整体低于当年度起付标准时,该费用段比例设置即不再生效。
三、调整部分付费项目个人先支付的费用、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的比例。
将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中部分付费诊疗项目(包括药品、血液制品)应由个人先支付的费用全部纳入补助范围暂调整为50%纳入补助范围、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10%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暂调整为5%纳入补助范围。今后每年微调,逐步与全省大病补充保险补助范围接轨。
四、大病补充保险政策调整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8日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