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协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根据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的要求,现就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调整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执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的城市公立医院。
二、调整项目
门诊诊察费和急诊诊察费。即公立医院实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对公立医院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察费及急诊挂号费、急诊诊察费等项目优化组合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其内涵包括:挂号费、药事服务费、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设施条件、诊断书和收费清单。
三、调整内容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城市公立医院发生的门诊和急诊诊察费,每人每年在24次以内的,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次支付5元,其余由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城市公立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和急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次5元的标准支付,累计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20元,其余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
3.统筹基金支付的诊察费,在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各级人社部门对各相关医院执行门诊诊察费支付政策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