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地人社发〔2016〕1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08〕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保证大额医疗补助待遇支付,建立基金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经行署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我地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0.3%缴纳,请各县(市)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