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经济困难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过重的负担,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09]353号,以下简称《通知》)。截至2015年12月底,约有3.6万名参保人员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待遇,有效缓解了经济困难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通知》规定,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认真进行调研测算,决定对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负担,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
一、改变补助门槛固定值。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条件,由原来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调整为当年度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补助金额仍按《通知》规定执行。取消门槛固定值后,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可随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步调整,更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更能体贴经济困难参保职工。预计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人员每年将增加1016人,减少困难人员自付医疗费负担约369.67万元。
二、明确健康账户支付功能。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综合保障功能,2012年市政府出台了健康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健康账户资金可用于抵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并可通过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此次调整明确了参保人员个人健康账户或家庭医疗共济网抵付的医疗费用,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的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每年受理申请时间内(即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20日),到本人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市社保中心将补助金额划入参保人(代办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将补助情况在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上进行公布(xm12333.com),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