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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统一全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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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统一全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盐人社保〔2015〕33号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统一全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规范、统一全市新生儿医疗保险经办中关于“新生儿”的界定标准,进一步加大对新生儿的关爱力度,决定调整新生儿参保登记与待遇支付挂钩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新生儿”与“婴幼儿”的区分时限由出生后28天扩大到2个月,即出生后28天以上、2个月以内参保缴费的婴儿视同新生儿。

2.新生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由参保之日提前至出生之日。

3.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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