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襄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鄂人社发[2015]51号),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实施情况,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通知如下。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构成:
(一)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1、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50元;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中警街津贴、海关津贴、特区津贴、西藏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之和。
(四)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构成: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按政策规定上浮10%的部分、特教人员按政策规定上浮15%的部分。
(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1、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50元;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中特区津贴、西藏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按基准线水平,根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岗位等级确定额度,加上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具体标准另行发布。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缴费年度内,项目内的个人工资超过襄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襄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襄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内项目为:
(一)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退休(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3、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4、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项目:
(1)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50元;(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3)2006年工改对差额拔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津贴高出30%的保留部分。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6、省人民政府规定退休(退职)人员享受的其他项目。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包括以下项目:
1、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外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奖励性补贴;
(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死亡待遇;
(三)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
(四)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其他待遇。
六、在襄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时,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待遇统筹内项目和标准核定其退休费,核定后的标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核定后的标准与单位发放时的标准有差额且符合规定的部分,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八、在市直参保的中央、省属驻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中央、省属在襄事业单位单位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应抓紧实施绩效工资。
九、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财政局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