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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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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认真落实《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相关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策要点的把握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应保未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作为补缴主体,按照中断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单位费率20%,职工费率8%)进行补缴,个人账户按中断当年比例记账,缴费记录均记载在中断对应年度。

2.《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参加过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现参保关系在我市的,可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出现的中断年限。

3.外省转入我市的个体参保人员,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间作为补缴的起始时间。

4.《意见》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已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不适用本次补缴政策。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补缴年限和原正常缴费年限相加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后累计年限达到15年的,从申请办理补缴的时间起计发待遇。

6.参保人员不得以同种身份多次重复办理补缴。

二、关于审核程序的规范

本次补缴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另文下发。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意见》及川社险办〔2015〕31号规定,对在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经初审和复核符合补缴条件的,由初审人员在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生成《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表》,复查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复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需经本级稽核人员再次复核后由本单位负责人确认。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5—30日应将与信息系统审核内容一致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核表》附申报资料一并报市社保局审计稽核科复审。

市社保局审计稽核科需结合申报资料在信息系统中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后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理由并退回完整资料;复审通过的,应及时签章确认。申报资料返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归档。

市社保局审计稽核科应及时按《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情况一览表》规定的项目,记录通过复审的相关业务信息,信息系统即时生成统计报表。

市社保局企业征缴科按月向省社保局报送由信息系统生成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情况统计表》。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7日

附件:绵人社办〔2015〕255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点击此处下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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