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1600元/月
三类地区:14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类地区:14元/小时
三类地区:12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