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很多企业对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对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金华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下称市区大病保险)工作实际,现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市区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市区大病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浙人社发〔2015〕11号规定的“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市区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或凭外配处方到市区外配目录外处方药定点药店备案购买的上述药品,以及异地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该类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今后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市区同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各定点医院应充分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期间的药品需求。

二、市区外配目录外处方药定点药店确定

经市社保局核准,市区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可确定一家药店(原则上在医院内设药店或市区确认公布的慢性病种定点药店中确定)作为市区大病保险外配目录外处方药定点供应药店。定点医院应与该定点药店共同做好外配目录外处方药的外配与使用管理,并对用药安全负责。

三、外配申请和购买流程

参保患者首次外配省规定范围内药品的,需持由就诊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的《金华市区参保人员使用外配处方药备案登记表》、疾病确诊的相关化验和检查报告单原件(或有医院医保办盖章的复印件)等资料选定外配药定点药店并报市社保局备案。今后凭就诊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原则上为疾病相关就诊科室的副主任以上或科主任)开具的外配药处方在备案定点药店购买。

外配药定点药店由执业药师按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并对参保患者所持《金华市区参保人员使用外配处方药备案登记表》盖章备案。销售外配药时,做好备案信息审查工作,并将外配药处方信息录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金结算。

四、相关规定

(一)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34号)文件精神,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外配处方申请和购买流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药店按特殊病种门诊实施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市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外配药费用可参照执行,就医结束后凭就医医院外配药处方、购药发票到承担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公司审核并按政策报销。

(三)医保待遇报销执行时间按浙人社发〔2015〕11号和金政办发〔2013〕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定点医院、医保(责任)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为保证病人用药安全,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备齐药品,在就医医疗机构配药。

(二)确需处方外配的药物,定点医院、医保(责任)医师应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开具外配药处方,并对参保患者在外配药定点药店购买的外配处方药,给予用药支持。

(三)外配药定点药店应做好药品储存、流通等安全保障工作,对相关资料、信息做好备案和录入工作。

(四)定点医院及其外配药定点药店、责任医师要按省有关文件要求,协助参保人员做好赠药的申请、配送及使用工作。

(五)市社保局应加强对外配目录外处方药定点药店的医保监管(属医院内设药店的应单独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外配药定点药店资格),将外配药处方纳入医保智能监管平台管理。

附件: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服务推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