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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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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医分级诊疗要求,切实维护城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特别是有效保障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保持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平稳,根据六安市政府《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六政[2011]66号)、《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六政办[2012]76号)和六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六安市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实际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实际支付限额由成年居民的8万元、学生及未成年人的12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体系

保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取消15万元分段,医疗救助年度实际支付限额保持25万元不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至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报销比例统一为95%。

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直接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

一级医疗机构:职工400元居民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职工600元居民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职工900元居民800元。

四、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在原分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五、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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