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十条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
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函〔2013〕602号)
5、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发〔2014〕164号)
申请条件: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
1 、 设立申请书和《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 (原件正本(收取)2份)
2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2份)
3 、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原件正本(收取)2份)
4 、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2份)
5 、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2份)
6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复印件2份)
7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 (复印件2份)
8、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茂名市高凉中路10号民政局三楼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668-2791223
办理流程::
1、申请,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2、审查,业务部门经办人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