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医保政策,根据职工医保工作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人社发〔2106〕25号),对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部分待遇进行调整,并降低了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现解读如下: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统筹金支付比例
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比例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市三级 (含部队三级,下同) | 35% | 40% |
二级、一级 | 55% | 60% |
社区 | 60% | 70% |
社区转诊省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由30%提高至40%
二、扩大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范围
包括两项调整:一是将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二是将颅脑CT等诊疗项目以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共72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三、降低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我市现执行省人社厅公布的2010版医保药品目录,其中乙类药品,职工医保共设置5档自付比例:零自付、以及10%、15%、20%、30%。此次将职工医保乙类药品中30%的自付比例下调为20%,共涉及药品品种61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