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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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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曲靖经开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为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保证参保人员患大病医疗费用的正常赔付,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集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具体缴费标准:单位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缴费为213元;个人按照固定费率缴费,每人每年缴费60元。2016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73元。

二、建立正常的职工大病保险费用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0.5%测算调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本规定从2016年1月1日执行。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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