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参保人员医疗风险,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近年来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经测算并请示市人社局同意,决定适当调整2016统筹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及赔付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66元/人.年调整为78元/人.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二、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赔付限额(封顶线)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增加5万元。
三、鉴于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人员今年1—4月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已按原标准缴纳,为简化经办事务和最小化调整信息管理系统,2016年5—12月期间,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人员,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由原5.50元调整为7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代扣代缴。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