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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凉山州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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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凉山州民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凉民发〔2016〕3号

凉山州民政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州相关文件规定,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完善管辖范围内敬老院机构登记、设立手续,明确管理责任,保证政府举办的敬老院有人员配备、有经费保障,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前提下,加大投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二、各县(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定期对敬老院消防器材、设施和电力设备、生活用火等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到的问题要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民政部门督促敬老院及时整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敬老院食品卫生安全的业务指导,每季度对管辖范围内敬老院的食品卫生检查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民族地区“全覆盖”工程的在建敬老院项目监管工作,确保新建敬老院项目在建成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五保供养对象能安全入住。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通

知》(川民发〔2015〕178号)

凉山州民政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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