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简政放权精神,人社部、省人社厅相继下发文件,全面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由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
沧州市人社局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文件精神,4月25日制定下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辖区内参保人员数量、分布以及医疗资源配置和城市发展规划,坚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竞争有序、动态管理、方便就医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文本由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定,根据医药机构服务类型及服务范围分为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三类,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增加补充条款。
《通知》规定,申请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协议零售药店应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执业药师、药师等相关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医药机构的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进行实地勘查评估,将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签订服务协议,由各医保经办机构在人社局、社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沧州市社保局医疗和生育保险科曹国庆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