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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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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福利类收养单位3.8万个,床位数268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服务对象214万人。此外由民政部门直属或管理的收养类优抚事业单位1600余个,床位数11万张,收养优抚对象8万人。但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和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区社会福利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相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含各类优抚机构、救助敬老机构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养类机构,下同)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时期,社会的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他们大多行动不便、存在认知障碍,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同时,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火灾风险明显增大。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福利机构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合力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掌握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状况,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一督促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予以清除。对于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基本标准审批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将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作为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救助、敬老机构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实施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划分,将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把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源头关,坚决取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推进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福利机构的特点,督促和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0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等规章和标准,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一是要针对社会福利机构因卧床吸烟和用火、用电造成火灾多的特点,制定落实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是要结合服务对象特点,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疏散逃生;三是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指导和督促社会福利机构配备符合服务对象感知特点的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四是要建立完善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内部消防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重点培训,整体普及,大力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和供养对象的消防安全素质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的要求,定期对辖区社会福利机构的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和防灭火技能。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深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寄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示活动,指导和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路线、逃生技巧等消防安全常识图示,切实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内从业人员和供养对象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地应提请政府专题研究解决社会福利机构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研究建立保障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水平。各地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民政部和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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