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很多企业对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希望大家能对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民 政 厅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对完成保障对象的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收入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通过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由各市州、县市区价格、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四)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权限,按照事权、财权对等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确定。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五)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各级价格、民政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六)加强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以及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七)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主管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伙食费、代办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项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

(九)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价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湖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5〕5号)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快推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加快推进行业规范化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2018年5月14日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服务推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