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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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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现就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以下简称精减老职工配偶)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原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或精减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应每年定期对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的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并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市社保中心暂停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待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后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

五、已按本市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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