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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委关于国办福利机构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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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委关于国办福利机构中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民发〔2007〕4号2007年1月5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民政局: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2006—261)精神,确保国办福利机构中的适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提高孤儿文化素质和生存能力,使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国办福利机构的孤残学龄儿童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规定资助政策,建立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把国办福利机构的孤残学龄儿童纳入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按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享受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下同)。个别国办福利机构孤残儿童较多、一个学校承担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散入学,到相对较近学校就读的办法,具体名额分配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二、由国办福利机构供养、但送入家庭寄养的孤残学龄儿童,凭国办福利机构出据的家庭寄养合同书及寄养家庭户籍等有效证件,办理就近入学手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三、国办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学龄儿童,因轻度智残不能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正规教育,但能够接受特殊教育的,可由国办福利机构联系,就近送入国办或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接受特殊教育,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四、各级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学龄儿童,因查找不到法定的监护人和赡养人,长期滞留站内的,可按上述规定就近入学,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直至查找到法定监护人、赡养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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