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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业务工作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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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业务工作处理的通知

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征缴经办机构:

为了做好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业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鉴于2016年5月份社会保险费征缴已按原费率核定计划并已征缴结束,故不做调整。

2、从2016年6月起,统一由市数据中心修改费率参数,改按新的缴费费率核定全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

3、参保单位应按系统统一核定计划缴费结算,其多缴社会保险费,将由市数据中心统一在2016年7月份征缴计划中进行差额抵扣调整。(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征缴经办机构请在2016年6月27日之前将参保单位5月社保费补收业务处理完毕,2016年6月30日之后再核定征缴计划。)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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