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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很多企业对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能对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是指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并依法取得设立许可证,申请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建设补贴。

第五条依法取得设立许可证,被评为星级且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可享受运营补贴。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资金来源。建设和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7:3配比。

第七条建设补贴标准。利用自有房产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建成的床位数(下同),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0元;利用租赁房产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补贴6000元。

单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床位数按养老机构消防部门验收的实际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定,每20平方米计算一张床位;单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床位数按照房产证中实际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定,每20平方米计算一张床位。

第八条运营补贴标准。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65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45元;三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25元;二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5元;一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85元。

运营补贴按照民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情况以及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际统计的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数量核定,入住时间不足1个月、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缺少任意一项的,不计入核定范围。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资金申请。

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报告须明确机构建筑面积和活动室、阅览室、厨房、餐厅等场所的面积,以及设置床位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承诺书、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布局平面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环境评估证明(50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与原养老机构分离的房产证明和改扩建部分消防审批合格手续(改扩建的养老机构需提供)。

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养老服务机构年检报告书、补贴资金使用计划、财务账目、凭证及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入院登记表、入住协议书、老年人身份证(正反面)与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离院(逝世)老年人登记表)。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5份(养老机构、区(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各保留1份存档,档案要做到一院一档,永久保存)。

第十条资金审批。根据养老机构的申请,区(县、市)民政局会同本级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在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或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民政局对各区、县(市)申请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核定情况向各区、县(市)财政局拨款,区、县(市)财政局将市级及区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分5年拨付。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年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年人服务的项目。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各区、县(市)补贴资金审批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补贴资金养老机构数的10%。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民政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补贴资金的使用违反规定的,由区、县(市)民政局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具有以下违规行为的民办养老机构,将收回或取消有关补贴。

(一)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或改变机构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不再享受有关补贴,3年内取消申请补贴资格,并由区(县、市)民政局全额收回补贴,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不得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用同一地址重新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一经发现,全额收回,且3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该项补贴。

(三)弄虚作假获得的运营补贴全额收回,且3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该项补贴。

第十六条沈阳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明细表中非沈阳市户籍养员数量超过5人或财务账目中提供服务收入未按照养员单人核算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申请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业务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中毒、老人走失、伤亡、火灾等)的民办养老机构,不得申请运营补贴。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贴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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