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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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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

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福利院:

现将《云浮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民政局

2020年9月22日

云浮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确保重点保障对象能够获得所需的供养和护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县(市、区)级养老机构。镇(街道)敬老院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初步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通过评估进入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无暴力倾向、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疾病,且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五条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各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入住老人的资格审核、评估轮候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以及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 轮候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一)特殊保障通道: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特殊通道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应由户籍所在辖区镇(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优先入住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集中供养。特殊通道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所在辖区镇(街道)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经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特殊保障通道,最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二)优先轮候通道:1.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保标准1.5 倍以内)、抚恤优待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的本市户籍失能老年人;2.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对本市做出重大贡献的本市户籍失能老年人;3.本市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父母。

优先轮候通道保障对象:保障对象按照评估结果,以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评估顺序进行轮候,评估等级相同时以提交入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三)普通轮候通道:除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情形之外的60 周岁以上的具有云浮市户籍的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保障对象:所属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轮候对象入住后,普通轮候通道保障对象按照评估结果,以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的评估顺序进行轮候,评估等级相同时以提交入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八条 特殊保障对象免费入住,优先轮候对象、普通轮候对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优先轮候对象、普通轮候对象的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第九条 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普通轮候通道所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比例由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人,自行或由他人协助向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交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保障通道对象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区)卫计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人还需要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三)为本市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需提供国家、广东省、云浮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相应证明材料。

(四)本市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父母,需提供子女因公殉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公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向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及时申报更新个人信息。

轮候对象户籍迁移到本市另一行政区域后,应向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公办养老机构重新提出入住申请,重新进入轮候。

由普通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的,应分别在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的,按其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在普通轮候通道排位进行轮候。

第三章 评估入住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时,按照轮候顺序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 个工作日内入住。

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填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 进行评估,形成《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确定老人所需护理等级,进入各通道进行轮候。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评估结果后3天内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交入住前两个月内由云浮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

申请人在接受入住评估后2个月内入住该公办养老机构或另一志愿公办养老机构的,无需重新评估。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轮志愿的轮候,但不影响申请人重新提出轮候申请。

(一)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的;

(二)在5 个工作日内无特殊事由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 每次老年人能力评估由2 名以上(含2 名)评估员同时进行。评估人员应为诚信记录良好,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的业务骨干。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资格审核、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 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公办养老机构应重新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其出具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空余床位、排序等信息。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通过区级养老信息平台办理老年人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工作,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公正。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妥善保存申请人的各项评估材料,并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设置不超过10 张的应急床位,用于预留特殊保障对象床位、应急和临时安置。

附件 1.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2. 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

3.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4.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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