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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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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办发〔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1类补贴对象。锦江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中的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年人;

(二)2类补贴对象。锦江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三)3类补贴对象。锦江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中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四)4类补贴对象。锦江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上述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为中度失能老年人;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为重度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种类、标准和用途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

1. “1、2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元;

2. “3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3. “4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二)机构养老补贴

1. “1、2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0元;

2. “3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3. “4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0元。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只能根据其养老方式享受一种补贴。

(三)补贴用途

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只能用于购买以下服务:

1. 助餐、助洁、助急、助行、助浴、助医、助娱服务;

2.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供养服务;

3. 老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服务;

4. 其他符合规定的为老服务。

三、发放方式

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通过“锦江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以非现金形式发放。

机构养老补贴凭入住机构老年人与机构签订的协议、养老机构出具的发票,通过银行支付到养老机构账户中,冲减老年人养老服务费用。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委托相关人员或单位代理),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成都市民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调查情况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并填写《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主要对老年人的居住情况和申请表中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含5日公示时间)完成审核,主要对社区提交材料中的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1、2类补贴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直接拟定补贴意见;其余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交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四)评估。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定,做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后的次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发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局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补贴发放到老年人“智能卡”,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根据本辖区老年人补贴实际使用金额与为老服务主体予以结算,当年结清。机构养老补贴由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人数和金额,将补贴拨付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每半年与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结算,当年结清。

五、使用及结算

(一)使用。原则上补贴对象在补贴用途范围内可自行选定为老服务项目、为老服务主体(锦江区政府为老年人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以及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为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老服务主体须根据补贴对象选定的服务项目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服务协议须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并在服务开始前10日内将服务协议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

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只限老年人本人用于向为老服务主体购买经批准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不得用于支付药费、购买其他商品或其它形式的变现;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二)结算。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定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与为老服务主体进行结算。各街道办事处定期从“成都市锦江区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中导出《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发生总额清单》,并与为老服务主体核对金额,核对无误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经具体经办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发生总额清单》汇总金额,将资金拨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定期与为老服务主体结算。

(三)终止。出现老年人过世、迁出等情况,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终止发放、回收养老服务“智能卡”、造册登记并履行注销手续。

六、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将联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全区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标准和申办程序,确保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老人及时享受到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经得起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建立健全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档案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核查统计。做好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身份和资格认定,确保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认定准确,无遗漏。

(三)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仅限补贴对象本人使用,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挪作他用或用其他形式变现的,应返还相应的金额,并取消其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格。

(四)为老服务主体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成都市锦江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锦老办发〔2015〕17 号)及《成都市锦江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管理办法》(锦老办发〔2015〕16 号)废止。

附件:成都市锦江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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