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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很多企业对奉贤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奉贤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大家能对奉贤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奉贤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奉贤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价费〔2016〕1号)的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机构职责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上海市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确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区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定价形式

纳入区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定价原则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综合区域周边平衡及合理补偿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五、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

(一)收费项目

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共三项:即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床位费和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除上述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财政性建设资金和社会捐赠不计入成本。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2)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3)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分等级确定。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2)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等。

2、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并定期公开账目。

3、代办服务性收费:要体现有必要、保基本所需,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代办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公示,在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床位服务和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新增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

本细则实施前设立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

1、申请流程:纳入区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

2、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2)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3)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4)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5)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6)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

(7)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成本调查: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六、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未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其他养老机构收费范围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行制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1、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2、膳食费:标准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实行单独核算。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3、代办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应按非营利原则确定,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在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养老机构承诺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其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有关服务收费可以参照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管理规定制定。

七、管理规定

(一)合同管理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书面协议,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合同应明确设施条件、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二)收费管理

1、收费公示。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2、收费调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要求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次,保持服务收费水平相对稳定。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均不得少于2年,且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3、收费方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

4、收费减免。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额部分可另行收费;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入住对象标准

老年人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应通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标准的老年人可办理入住。其中,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规定的老年人可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免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补助

按照国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对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运营发展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也可以根据区域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的需求状况,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其他养老机构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五)部门管理

1、区民政部门通过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保基本床位、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2、区价格部门共享养老服务信息,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3、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4、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保基本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由区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监督检查

(一)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实施行政处罚。

(三)本细则由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奉贤区民政局、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对养老服务行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细则自2017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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