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5〕3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类费用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含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单次住院类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含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25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含)以上的,向市医保中心大额费用审核结算部申报。
二、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1月1日起结算的住院类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