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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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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2〕98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22号)有关精神,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现就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市级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已经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举办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且正在运行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一)开办补助: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省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验收合格后,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市级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贴:对已经主管部门审批正在运行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按照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予以支付。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出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补足。

三、申请条件

(一)设施建设、服务内容和人员配置等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要求。

(二)床位设置在50张以上(含50张),申请省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需满足床位300张以上(含300张)。

(三)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并有有资质的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

(四)与入住老人按规定签订《养老机构入住合同书》。

(五)连续经营满6个月。

(六)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服务纠纷,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机构无过错。

(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八)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九)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符合申请开办补助条件外,还需提供年检合格复印件和具有本市户籍的老人身份证明。

四、资金审批

(一)申请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审批表》,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五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入住老人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申请省级财政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申请市、县财政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即可按照审批权限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资助,经民政、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于11月底将所需材料上报审批机构民政部门,经民政、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审核批准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补助资金须用于完善受助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改善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二)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受助养老机构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受助资金予以全部追缴,并取消下一年度资助申报资格。

(四)民办养老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民政部门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民办养老机构应向审批机构民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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