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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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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养老工作的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工作要求,成都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份以监管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文件。《意见》以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出发点,针对现在我国在养老服务领域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2021年11月11日,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明确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强调要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施跨领域、跨部门的养老服务全流程监管,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我市自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尚未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养老服务缺乏全面有效的行业标准、行业管理规范、评价机制和服务清单,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制定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积极构建内容全面、标准明晰、运行顺畅、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体系,是打通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诸多“堵点”“痛点”的现实需要,是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的现实需要,是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全面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监管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属地管理、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原则,旨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

第二部分,从登记备案监管、服务监管、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用地设施监管、资金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监管、服务主体退出监管、其他监管9个方面,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牢牢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一是加强登记备案监管。登记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取得的法人登记事项的监管。备案监管是对养老机构履行备案情况的监管。备案监管包括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

二是加强服务监管。具体指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服务合同载明的约定,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的监管。

三是加强安全监管。具体指对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以及监控设施使用方面的监管。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遵守职业守则的监管。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是从业人员监管的重要手段。

五是加强用地设施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规划、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社区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场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消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以及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设施、人防配备、特种设备的合规性的监管。

六是加强资金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领使用、预收服务费收取和管理情况等的监管。

七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管。

八是加强服务主体退出监管。包括对养老服务机构市场服务主体退出过程中的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财产处置等事项的监管。

九是其他监管,指本办法未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部分为监管主体及分工。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其他各政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确认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等19个职能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管方针,强化区(市)县政府属地统筹管理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快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四部分为监管方式。坚持行政执法与多元监督相结合,营造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大监管格局。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养老服务领域绩效评估与审计监督,组织开展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等级评定,提升智能监测监控水平,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部分为监管准则。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共享,持续完善综合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规范监督检查手段、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置办法,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情况纳入年度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内容,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保障《办法》落地落实。

三、主要特点

(一)注重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瓶颈问题。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沟通不畅、协调不力、职责不清等问题,在《办法》中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确保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监管不够、处置不力、查处不严等弱项,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监管无盲区、无死角、无疏漏。对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运营管理、终止退出等关键环节加以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监管,牢牢守住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底线。

(二)注重结合我市养老服务监管实际。在符合国务院、部、省相关文件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办法》立足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分散、入住服务对象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实际,对上位政策进行了细化充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服务、安全、从业人员、用地设施、资金使用、突发事件应对、服务主体退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部门协同举措,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办法》符合国家要求、紧贴成都实际、真正落地见效。

(三)注重建章立制管根本管长远。《办法》将制度建设作为综合监管的核心要素,提出了建立行业“黑名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责任、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部门定期会商、联合督导、信用承诺、失信联合惩戒、预收费用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信用信息采集等制度,形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养老服务新型监管模式,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实现放权与监管并重,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提质增效。

解读机构:成都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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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成办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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