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关于全市启用和换发省制老年证的通知》(大老委办[2008]12号)的要求,对《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优待证)》的办理做如下规定:
1、老年证的发放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外埠老年人不予办理)。老年证应由本人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亲属代为办理。
2、办证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一寸免冠近期彩色近照一张。
3、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须填写《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老年证)申办登记表》。
4、工作人员根据登记表的内容,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记录并保存在电脑内,打印老年证,加盖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钢印。老年证印有市老龄办统一编制的证件号码,此编号为一证一号。
5老年证依老年人申请,现场办理并免费发放。对携带材料不全和无法提供所需个人信息的不予办理。
6、老年证件丢失或破损,可到原发证机关凭有效证件申请补办,并收取工本费5元。
7、老年证由市老龄办负责办理。因工作需要,区市县老龄办代为办理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的老年证,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的老龄办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