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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很多企业对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希望大家能对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根据有关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电子邮箱地址:zhusj.mzt@zj.gov.cn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9月8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是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基础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关于加强新时期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全省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的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福寿康宁美好生活。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含失智,下同)、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巩固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性地位,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家庭克服难以应对的困难与负担。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使老年人都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各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且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定要求。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实施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可免费评估一次,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免费评估一次,共享老年人医保、社保、健康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数据,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确立分类型保障的梯度。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3.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养老领域资金分担支出责任,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22年各设区市和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完成专项规划编制,2023年其他县市完成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应与“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相衔接。将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切实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用地需求。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5.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新建小区按“四同步”的要求落实,统一交付乡镇(街道)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达标的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未来社区、未来乡村要高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建设区域性老年食堂、中央厨房,村(社区)可设助餐点,以配送方式实现助餐服务全覆盖。

6.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医养结合支持政策,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推动医疗性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到2025年,康养联合体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

7.加大无障碍设施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力度。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着眼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8.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2025年,每个市、县(市、区)至少有1所本级的公办养老机构,用以保证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价格改革和入住方式改革。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9.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普惠型养老机构标准,定期发布服务目录、入住条件和指导性价格,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或补助。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继续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机构保费减半补助。

10.推动居家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星级评定。加强财政支持,实行精准补助,保障已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长效运行。省级财政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每年10万元和1.5万元,具体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系数确定。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1.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化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相融合,支持养老机构运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试点运行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提供居家服务。推进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建设,确保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运行,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业化运行,两者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每个县(市、区)确定2—5家专业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行,形成有序竞争。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可适当延长服务合同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一般3年,非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建民营项目合同期最长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延长服务期或在新一轮招投标中优先考虑。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聚焦重点群体

12.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整合相关政策,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加大护理补贴力度。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老年人按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老年人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各地可将护理补贴对象扩大至其他60周岁及以上失能、高龄老年人,入住机构的相应提高标准。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推进以社区为基础的小规模多功能的整合型护理服务中心、居家护理服务站建设,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和居家护理服务。

13.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社区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14.聚焦海岛山区老年人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海岛、山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深化海岛支老行动。采取区域设点、流动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山区助老行动。发行共同富裕专项彩票,筹集更多的公益金支持海岛、山区基本养老服务。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5.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2025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5人,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不低于70%。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培训,特困供养机构应按要求配备护理员。

16.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全面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行业吸引力。高校和中职学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按入职人员学历给予3—5万元的入职奖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护理员激励措施。

17.大力培育为老服务组织。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引导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针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积极发挥老年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构建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8.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推进“浙里康养”场景迭代升级、增量开发、综合集成,加快数据标准和应用接口建设,推进“一地创新、全省通用”。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面向所有年满80周岁及以上浙江户籍老年人,发放不低于每月50元的高龄津贴,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实现精准发放、无感发放。

19.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积极推进“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家门口养老新模式,未来社区、未来乡村优先落地应用“邻里康养”场景,以镇街为单位,构建老年人紧急救助、助餐配送餐、防走失防跌倒等线上线下联动场景,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使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所有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延伸,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积极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老年学校(老年学堂),服务和引导老年人学习。

20.推广智慧养老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高效应用。利用视觉增强、语音交互、远程辅助等新技术,开发老年应用版,定期组织老年人智慧设备应用培训,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努力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便利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浙里康养”工作专班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

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2年版)

说明:

1.留守老人:农村留守老年人一般是指因子女长期离开农村户籍地务工或经商,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是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2.空巢老人:有子女但与其不在同一个地级市居住的老人

3.独居老人:与伴侣、子女不在同一个地级市居住且一人居住的老人

4.“三属”人员: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5.“三老”人员:指1949年9月30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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