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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

  
很多企业对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希望大家能对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工作,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入住利用率,增强机构兜底保障功能,维护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资助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城乡养老机构。

第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主要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其他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老年人,由各地自行确定。申请入住对象的经济状况、能力状况、实际需求可根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评估结果认定。

第五条 具有当地户籍、无暴力倾向且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二章  入住申请

第六条 入住申请。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养老机构自愿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老年人近两个月内在二级以上医院所做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三)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或相关证明。

第七条 入住审查。养老机构收到入住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经《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评估认定的申请人,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可不再进行初次评估。

第九条 申请对象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应在申请时与养老机构协商。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条 复核。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收到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组建评估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 评估结论。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论作为老年人入院、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

(一)失能老年人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半失能和自理老年人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

超过6个月未入住的老年人,入住时需根据身体状况确定是否重新评估(6个月内在入住之前,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评估)。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申请入住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民政部门确认备案,根据床位空余情况,依照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等先后次序轮候安排入住,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老年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 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将本人相关证明资料和评估材料一并交由养老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对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中的要求,与入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按年度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住资格,养老机构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一)无特殊事由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已满员,或者所在地没有公办养老机构及机构尚未投入运营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市(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也可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联系本辖区内社会公办养老机构供其选择入住。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公办养老机构应安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入住,确保有需求的“应住尽住”。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收费及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比例。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准确、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供床位分类和空余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老年人入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所辖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以及咨询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床位空余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作废。在施行中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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