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几种享受或暂停享受医保待遇人员起算时间的请示》(沪医保中心[2001]40号文)收悉,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为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及处理,仍按沪医保(2001)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停止计入起算时间为次月的15日。
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恢复计入起算时间为:在职职工重新缴费(包括补缴费)、退休人员领取或者恢复领取养老金的次月15日。
四、上述规定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