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并授予《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的,从2001年9月1日起,参照享受本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述人员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不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上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急诊就诊时,可以凭本人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免付挂号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