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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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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经民政部门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并授予《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的,从2001年9月1日起,参照享受本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述人员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不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上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急诊就诊时,可以凭本人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免付挂号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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