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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日对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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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日对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医疗费日对帐工作,自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在通过日对帐后进行结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日对帐操作,自2002年1月1日起,各定点医药机构可将改帐申请表格作为改帐原始凭证(不需附收据复印件)。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月度内发生的医疗费通过日对帐后,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

三、各区县医保办应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日对帐记录进行审核,凡发现月度内发生的医疗费未通过日对帐的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结算医疗费用的,不予受理。

四、月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未通过日对帐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改帐处理,经改帐后通过日对帐的,可在下一次费用结算申报之日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与当月结算费用同时申请,分开填报)。

五、考虑到2002年度职工就医凭证由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过渡到社会保障卡的因素,凡定点医药机构在2002年第一季度发生月度内医疗费未通过日对帐的,经改帐后通过日对帐的可在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经区县医保办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市医保局审核。

六、《医疗保险结算日对帐的操作规范》,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印发。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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