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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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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现印发《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龙泉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9日

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二、补助标准: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式:自养老机构取得星级评定结果次月开始按月给予补助。以每个月末"浙里养"系统养老机构入住人数为参考,经现场核对后确定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人数,老人入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不予补助。星级评定结果有变化的,从次月开始按照新的星级评定结果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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