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事关养老产业健康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皖民养老字〔2021〕98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21〕2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切实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引导养老机构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
三、起草过程
我局通过多次开展实地调研、与部分养老机构负责人、县区民政局养老科科长开展专题座谈会,参考厦门市先进经验等方式了解全市养老机构预付费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起草了《合肥市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2月,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5月组织合肥市《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根据论证会各专家意见将实施方案再次修改完善。6月初,再次征求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
四、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32条,6章分别是总则、预定金管理、质押金管理、预收服务费管理、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总则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预付费的范围,对预定金、质押金、预收服务费进行了界定。预定金管理明确了收取预定金的养老机构应该符合的条件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质押金管理提出了质押金的使用情形。预收服务费管理明确了预收服务费的范围、时限等。存管帐户管理明确了存管银行对存管帐户资金的管理重点和方式。监管措施明确了养老机构、银行、民政部分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创新举措
《暂行办法》填补了我市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明确了养老资金监管的若干惩戒措施,兼顾“管得严”和“管得活”两个方面,以保障资金安全为主,同时也维持机构必要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涉及具体操作层面,可操作性很强。
七、保障措施
民政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与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通过加大宣传引导养老机构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发现养老机构违规使用预付费的,及时责令改正,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暂行办法》全面落实。
八、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将加大宣传,促进《暂行办法》知晓率提升,联合有关市、县有关部门,全力推进《暂行办法》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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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养老服务机构预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民〔202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