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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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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链接

一、保障用地需求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5〕49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融资信贷需求

1.鼓励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根据合伙人数,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符合条件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创业者,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并享受创业项目贷款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照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可享受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乡镇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由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4.鼓励多元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采取PPP模式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相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产业投资。支持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有关金融机构提供配套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

1.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扶持小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2.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的,运营商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境外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

4.市外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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