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补贴】关于进一步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推动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提升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关于印发<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民〔2015〕29号)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级评定
根据烟民〔2015〕29号文件规定,已取得建设补助和三年运营补助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民〔2016〕21号)开展等级评定并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按照评定结果,给予星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或租赁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①建筑面积须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②已取得建设补助和三年的运营补助;
③规范管理运营,经星级评定达到《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 t 2722—2015)所划分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
④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从申报第一年星级评定运营补助时间开始计算)。
3.补助标准:
对评为一至五星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年2万、3万、4万、5万、5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间评定星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新评定的星级发放运营补助。
4.申报材料:
①星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星级评定意见书;
④租赁房屋的要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租赁房屋房产证或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支持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
支持建设发展150㎡—300㎡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参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建设和运营补助。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已建成日间照料中心的社区,根据新建小区20㎡/百户、老旧小区15㎡/百户计算达到覆盖标准的,不再设立社区养老服务站。
2.补助条件:
(1)一次性建设补助:
①建筑面积须在150㎡—300㎡,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5张;
②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配置相应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和辅助用房,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短期托养、用餐(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有条件的可入户开展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结合服务区域内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与之相适宜的其他服务;
③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并达到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相关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法人登记、投入使用后申请市级补助。
(2)运营补助:
①需取得建设补助,达到建设补助标准,并运营一年以上;
②规范管理运营,至少有一名专业服务人员,能够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有服务台账、文字记录及影像资料;
③接受服务的老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每年2万元的运营补助。
4.申报材料:
(1)建设补助:
①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产权证明。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5年以上)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2)运营补助:
①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市级建设(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规章管理制度、活动开展情况记录、满意度测评记录(现场抽查内容)。
三、支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连锁化运营
支持社会力量连锁化运营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服务设施,具体包括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连锁化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连锁化运营奖补。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或租赁运营,并实行连锁化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补助条件:
①各连锁运营设施,均需取得建设补助,达到建设补助标准,并运营一年以上;
②各连锁运营设施均规范管理运营,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服务人员,能够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管理制度、工作记录、入住合同等健全完善,有服务台账、文字记录及影像资料;
③各连锁运营设施,接受服务的老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补助标准:
实行社会化、连锁化运营达到5处,给予连锁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5万元的奖补;后期连锁数量增加的,再给予1万元/处的奖补,最高补助10万元。
4.申报材料:
①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连锁化运营市级奖补申请表(附件3);
②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连锁机构应为同一法人,如法人不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连锁机构为农村幸福院的,提供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及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③规章管理制度、活动开展情况记录、满意度测评记录(现场抽查内容)。
四、相关说明
1.以上补助项目,市民政、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连锁化运营奖补项目。其余补助项目由县级负责审批。
2.本办法涉及的补助项目不适用于莱阳市,相关具体办法由莱阳市另行制定。
3.有关责任分工、监督管理、申报办法等,按照烟民〔2015〕29号文件执行。各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对存在不按规定开展相应服务、服务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的,立即停发相应补助,列入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烟民〔2018〕7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