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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很多企业对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希望大家能对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我市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开发区辖区内依法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或指导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执业资质,审批证件齐全有效,年度检查合格,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省、市、区关于养老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仪表端庄,着装规范,举止文明,服务标准。

(四)养老机构应正式运营满一年,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年度内无负面新闻曝光事件等。

第四条 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采用字母分级制,以字母a为代号,每增加一个字母a表示增加一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1a)、aa级(2a)、aaa级(3a)、aaaa级(4a)、aaaaa级(5a),各等级评分均为满分1000分,评分达到800分为符合该等级条件,低于800分的可进行下一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符合基本要求条件、但达不到aa级标准的养老机构,统一划定为a级,不授牌、不发证。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以评促管,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资料审查、问卷调查、重点抽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

第六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等级评定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培训指导、申请受理、资料审查、评分定级等工作。

第七条 等级评定实行依照申请参加评定的原则。符合第三条基本要求的养老机构均有资格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公布评定标准、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及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第九条 受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的评定工作培训,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开展初评、养老机构开展自评。

第十条 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标准、评分办法进行自评,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自评结果向区级民政部门提交相应等级评定申请。

第十一条 区级民政本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给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评,现场评分并提出申报机构等级评定意见。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定意见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1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证书和等级标识。

第四章 标志管理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等级证书之日起计算)。期满2个月前必须重新申请、评定。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机构的评定。重新评定等级后颁发相应等级评定证书和等级标志,同时收回原等级评定证书和等级标志。有效期届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重新评定的,原等级标志将在其等级资格有效期届满后由长春市民政局收回。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等级标志管理依据登记证书年审结果进行,年审合格并符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均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等级资格。

第十六条 在已评定等级和相应等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等级标准不符或给服务对象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如下处理:书面通报、约谈整改、降低等级,直至取消等级资格。等级资格取消后,满一年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等级牌匾的名称为“年度+等级标志+养老机构”,由长春市民政局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将等级标志悬挂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和所附的《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长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试行)》PDF在线预览版

长春市AA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表PDF在线预览版

长春市AAA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表PDF在线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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