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2号)、《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南岳区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关资质并经审核合格的、办理民办非企业等有关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及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站所,以及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包括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社区及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站所的建设奖励补贴、运行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助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运营补贴、建设奖励补贴、运行补贴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的审定拨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章 财政补助的项目、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凡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以下财政补助项目:
1、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设备更新添置、老年人服务用品购置,以及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2、建设奖励补贴。对建成的社区及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站所的一次性奖励。
3、运行补贴。主要用于社区及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站所的日常运营、设备更新添置、老年人服务用品购置,以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
4、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孤残儿童护理服务人员适用本政策),根据已安排就业困难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申请财政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资质完备。
1、民办养老机构
①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有关要求;
②新建的须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新建房屋立项、批复、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改扩建的须有改扩建以前的房屋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立项、批复、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房屋改造的须有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③依法办理有关法人登记手续;
④具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取得了《消防许可证》或消防备案审批手续;
⑤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⑥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设置床位数达10张(含10张)以上,且开业运营达6个月以上;属租赁房屋改造的租用期要达到5年以上;
⑦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年检登记合格的;
⑧有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养老护理人员全部开展了岗前技能培训,有相关培训记录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⑨入住老人有较齐全的档案资料:民政部门认定的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协议书、老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相关资料等;
⑩其他应达到的要求。
2、社区及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站所
①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有关要求;
②依法办理有关法人登记手续;
③具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④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⑤通过民政等部门的年度考核;
⑥有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有持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养老护理人员全部开展了岗前技能培训,有相关培训记录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⑦其他应达到的要求。
(二)设施完善。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施设备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院容院貌整洁。养老机构的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设有电梯;老年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房间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
(三)服务优良。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护理、康复、心理等服务,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90%,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
(四)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健全,协议、档案完整,无非法集资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财政补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象
对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运营补贴,对机构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服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社区及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站所实行建设奖励补贴、运行补贴,对其合同聘用的养老服务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标准
1、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60周岁以上人员,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补贴。
2、建设奖励补贴。对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对街道(乡镇)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个,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3、运行补贴。每年给予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万元/个的运行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4、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所在区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审核确认的人数,依据有关政策标准由所在区财政给予补贴。
第三章 财政补助的申办程序
第一节 运营补贴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请运营补贴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一)服务人员具备养老护理资格。养老护理员人数与老年人数的比例要按自理老人1:8、不能自理老人1:5的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全部要进行岗前职业培训。
(二)当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服务纠纷,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机构无过错;恪守职业道德,监督投诉渠道畅通,经主管部门抽查,服务对象满意率应不低于90%。
(三)年检达到合格等级。按季度向民政部门上报入住老人的基本情况和老人出入统计台帐。
第九条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入住老人基本情况和老人出入统计台帐;
(三)机构与入住老人或监护人签定的入住书面协议目录;
(四)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书;
(五)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础设施情况、床位数量及床位使用率,养老护理员与自理、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配比情况;
(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对外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资料;
(十)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设置名单及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第十条 办理程序
按季度审核入住人员和补贴等情况。
(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在每年1月份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初审。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查,出具《民办养老机构实地核查报告》,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每季度第三个月30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实地抽查方式,审核养老机构申报的运营补贴情况。
(四)拨付。市财政局将核定的运营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二节 建设奖励补贴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一)具备开展养老服务的功能和设施:有休息保健室(含4-6张床位、卫生间和医疗康复、心理疏导)、有餐厅(含厨房或配餐间,也可就近提供用餐)、有多功能活动室、有阅览室(含书画室)、有办公室(含库房等其他功能用房);街道(乡镇)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应具备老年人夜间托养、残疾人(儿童)托管和上门服务等便民服务功能;
(二)服务场地具备一定规模: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的室内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00㎡,一类社区应酌情保证室内服务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街道(乡镇)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室内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50㎡;
(三)有服务管理人员队伍和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措施;
(四)办理了民办非企业登记及食品卫生许可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居家养老服务站所建设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居家养老服务站所建设的情况介绍及资金支出账目;
(三)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书;
(四)居家养老服务站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场所完工交付使用后,由建设主体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初审。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查,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与《居家养老服务站所实地核查报告》一并报市民政局。
(三)审核。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实地查验,核定奖励补贴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拨付。奖励补贴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在居家养老服务站所建成并投入运营3个月后,由市民政局商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节 运行补贴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运行补贴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一)具备老年人开展活动、享受有关服务的项目和场所;
(二)有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服务对象的满意率应不低于90%;
(三)按季度向民政部门上报服务开展情况(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居家养老服务站所运行补贴申请表;
(二)服务开展情况和有关统计台帐;
(三)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书;
(四)服务机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开展日常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所,于每年7月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初审。每年8月10日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查,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与《居家养老服务站所实地核查报告》一并报市民政局。
(三)审核。每年8月30日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所运行补贴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拨付。由市财政局将核定的运行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四节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单位工资发放表;
(五)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录有上述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七)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人社、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含民办)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季度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二)审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需享受补贴人员的资格和标准,并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的审核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拨付。区财政部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社部门;抽查终结后,财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补贴程序严格把关,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所在申请财政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数据和凭证。
第二十一条 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财政补助使用管理办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达不到年度检查要求、且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对盗用养老机构名义,从事项目内容与批准的不一致、骗取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中止并追回相应的财政补助,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中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民政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