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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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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肇庆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评估,是指为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精神心理、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三条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应当遵循权益优先、平等自愿、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四条 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负责组织开展,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条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各地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同时培育养老服务评估队伍,逐步建立健全本地区养老服务评估体系。

第六条 评估力量是指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专兼职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七条 评估对象是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的老年人。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标准和方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主要是对老年人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一)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

(二)身体状况(能力)。主要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活动与自理、精神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所需健康体检应当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三)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情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及照护力度等。

(四)经济条件。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区分评估对象经济条件等次,区分为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

(五)养老服务需求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和其家庭的调查,区分评估对象在服务形式上愿意去机构养老还是接受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九条 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居住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的一般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自承接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附件3),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附件4),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应载明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托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建议。

评估的简易程序:评估机构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有相关证明的老年人(如低保对象证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证明、重残重病证明、失能失智证明等)当面核实后,直接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民政对象,参照简易程序执行。

评估过程中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审核。对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附件5),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附件6),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为最终评估。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留存备案,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第七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确定安排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或机构养老,用于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评估属于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等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它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要素,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的主要依据。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根据评估结果发放不同标准的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同时,评估结果亦可作为对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给予运营补贴的依据。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评估工作纳入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推进机制,为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加强与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组织,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落实。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好开展评估的医疗机构做好承接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养老服务评估模式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评估对象利益表达渠道,通过网络、服务须知、宣传手册等载体,主动公开评估指标、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数据信息库,推进与养老服务评估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等软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行持续评估,若无特殊变化,除重度以外的评估对象每3年评估一次;重度评估对象每6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根据自愿原则由养老机构统一组织申请,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安排评估机构进行统一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养老服务评估流程图

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3.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

4.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5.拟享受养老补贴对象公示名单(样式)

6.养老补贴对象名单(样式)

7.《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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