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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武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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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武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市社会福利院、第二社会福利院:

现将《2020年武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2020年武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0〕2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文件精神,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核心,以等级评定为抓手,按照“标准量化、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养老机构,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品牌,推动全市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二、评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在有效期限内,且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一是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进行备案的;二是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三是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四是近两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五是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六是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七是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八是被民政部门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1年的;九是存在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三、评定等级管理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满分为1000分。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评定为五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评定为四级;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评定为三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评定为二级;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评定为一级。

2018年已评定的省级三星级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养老机构进行平移,有效期从2018年12月开始计算,2020年不再参与同等级评定,可申请逐级升级评定;2017年评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及2017年、2018年评定的四星及以上养老机构,需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定。

四、等级评定组织

市民政局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任主任,养老服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养老服务处、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及养老服务专家等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养老服务专家从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库和市养老服务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和复核,以及对已获得评定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评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评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五、评定时间和步骤

(一)材料申报(11月3日前)。坚持自愿原则,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养老机构标准化创建书面报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二)资格审核(11月10日前)。各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养老机构进行参评资格初审,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11月10日前将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pdf电子版报送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联系人:曾文杰,电话85736256)。申报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按规定程序评定。

(三)初步评定(11月30日前)。市民政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书面报市评定委员会。

(四)审核公示(12月10日前)。市评定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初步评定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五)发布公告(12月30日前)。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在局官网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向一至二级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根据省民政厅评定结果,向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牌匾。

六、动态管理及结果运用

(一)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前一次等级评定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未申请评定或评定未通过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二)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或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门;升级或降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或牌匾退回授牌民政部门,换发由相应层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评定等级证书或牌匾。

(三)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服务收费价格、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将建立与运营补贴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有关民政干部和养老机构学习《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要将此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学习宣传落实养老机构行业标准规范的抓手,积极发动、鼓励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定。

(二)严格把关,对标申报。各区民政部门要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国家标准,把好初审关,实事求是申报评定等级。对不符合等级条件的养老机构,要督促其对标对表及时整改,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对符合等级评定条件但未纳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的养老机构要将其及时补录系统,以便全面了解参评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原则上,不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的养老机构,不予参评。对此次参评未通过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能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养老机构的信誉、服务收费价格、运营补贴等切身利益。各区民政部门要利用qq、微信、印发宣传册、上门宣讲等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确保所有养老机构了解掌握等级评定标准、方式、结果运用等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养老机构参评的积极性;同时,要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高等级养老机构,努力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养老机构。

附件:1.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含养老机构标准化创建书面报告)

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附件:武民政[2020]21号(养老处)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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