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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管理和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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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养老机构管理和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我区社会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含村级自治组织)兴办的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含村级自治组织)投资兴办的,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公办养老机构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奖励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与政府(含村级自治组织)合作建立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补贴奖励政策。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享受本办法的新增床位补贴,享受本办法的其他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的扶持包括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奖励和医养结合奖励。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将养老机构纳入信用监管,引导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搭建南海区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养老平台”)、“南海健康”App及公众号,委托第三方机构(下称“养老平台运营商”)进行开发、维护、运营,通过养老平台对养老机构实施信息化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养老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在区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备案。

向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到行政服务中心对外窗口办理,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2)、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第八条 登记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到行政服务中心对外窗口办理,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

第九条 区、镇两级民政部门应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对备案的养老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区、镇民政部门应会同登记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上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扶持。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设施、设备、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力量与政府(含村级自治组织)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其非营利性质和服务质量相适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老年人,并提供帮助。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纳入养老平台统一管理,机构基本信息、床位信息、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人员信息、收费信息、活动信息等资料数据应及时上传养老平台。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新增床位补贴。

1.2024年12月31日前新建(以报建立项为准)的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床位,下同)、经营服务期(合同可使用期限,下同)5年(含5年,下同)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新增床位投入使用一年后,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当年使用超过300天的视为1年,下同),可申请新增床位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连续补贴5年。标准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4000元;

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

2.2024年12月31日前扩建、改建的50张床位以上、经营服务期5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新增床位投入使用一年后,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可申请新增床位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连续补贴5年。标准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2000元;

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

(二)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南海户籍老人,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1.收住重度失能老人、特困供养对象、孤寡老人和享受低保救济的老人,每人每月(住满当月实际天数视为1月,下同)补贴300元;

2.收住中度或轻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3.收住能力完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如收住对象符合多个条件的,机构可选择一种补贴标准,不得重复。

(三)等级评定奖励。

民办养老机构被评定为广东省三星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广东省四星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广东省五星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省民政厅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更高等级奖励标准给予差额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四)医养结合奖励。

具备医疗卫生资质的养老机构或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实际收住南海户籍老人且通过省星级养老机构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医养结合奖励。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经镇(街道)政府审批同意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对象,区政府按照政策落实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负担。

在本办法执行前,未补贴满5年的民办养老机构,剩余年限按照本办法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扶持申请及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扶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老机构必须符合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

(二)民办养老机构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审;接受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且年度内无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失信行为记录;

(三)扶持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劳资纠纷;

(四)接受服务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0%。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兴办、运营或与区政府合作投资兴办、运营的养老机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社会力量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自治组织合作投资兴办、运营的养老机构扶持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扶持标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合作双方另有协议的,以协议条款为准。所需扶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在每年年初向所在地的镇级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奖励和医养结合奖励。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表》(附件7)及自查报告;

(二)《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申请表》(附件8);

(三)《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入使用床位审核表》(附件9)或《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情况审核表》(附件10);

(四)等级评定或医养结合机构相关认定文件或证照。

镇级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养老平台服务商通过养老机构上传养老平台资料数据情况进行核对,区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经审批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民政部门于当年将申请扶持资金拨付到对应的民办养老机构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为扶持资金设立专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将扶持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务,不得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的用途。民政部门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区镇两级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扶持资金可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等养老机构的运营项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在申请扶持的年度存在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年度的扶持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7.《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表》

8.《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申请表》

9.《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入使用床位审核表》

10.《佛山市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情况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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